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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茂名市股权转让资产评估公司股权转让资产评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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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权转让活动中,由于资产评估可以公平公正的确定股权价值,不仅是股权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的依据,也是税务机关开展税收工作的重要参照。

就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而言,国有资产股权转让,企业重组业务,个人股权转让涉及土地、房屋等等,均需进行资产评估。公司及个人在股权转让中,需要考虑到资产评估的法定要求,如果转让价款偏低则会面临税务机关的纳税调整,本文就股权转让中四种典型的要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以期对开展税务筹划有所帮助。

情形一:个人股权转让

资产评估,是股权转让中必不可少的股价前置程序,交易双方根据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股权转让价格,进行后续转让事宜,主管税务机关则通过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开展征税工作,并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参照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股权转让纳税(扣缴)申报时,应当报送的资料包括:按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需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净资产或土地房产等资产价值评估报告。第十四条规定,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可见,个人在进行股权转让时,需要对土地、房产、知识产权等资产进行评估,并在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资产评估报告。需要提醒的是,在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时,资产评估报告对于税务机关核定收入具有很大作用。

情形二:股权出资

股权出资也是股权转让行为,公司法规定,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必须进行评估。因此,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权出资应当进行评估。

在税收上,对于个人以股权出资的,财税【2015】4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第2条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

对于公司以股权出资的,财税【2014】11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第2条规定,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

综上,以股权出资的,公司法和税收政策都规定,无论出资方是个人还是公司,都应当对出资的股权进行评估。

情形三:企业重组

财税【2009】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重组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在企业重组中,除了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外,其他的企业重组都可能会涉及股权转让行为,比如债务重组,债务人用其持有其他公司的股权用于清偿债务,换言之,以股权抵偿债务;再如股权收购,收购方向被收购方股东定向增发股份收购被收购方股东持有的股权,对被收购方股东而言,是股权转让行为,也是股权出资行为;再如资产收购,收购方收购的是资产也可能是股权,对被收购方而言,就是股权转让行为;再如合并,合并方向被合并方股东支付的对价是合并方持有其他公司的股权等。59号文规定,企业重组的,企业可以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符合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适用一般性税务重组的,根据国税【2010】4号《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规定,对于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的,企业需准备转让股权公允价格确认的合法证据留存备查。4号文并未明确规定需提供转让股权的评估报告;对于合并,或解散式分立的,按照所得税清算处理,此时不存在股权转让情形,故不存在需要提供转让股权的评估报告情形。对于涉及股权转让的企业重组,如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提供股权评估报告或其他公允价值证明。

情形四:涉及国有资产转让

为了正确体现国有资产的价值量,保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对于涉及国有资产的经济行为,包括股权转让在内,法律规定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总结

一般而言,除上述情形外,中外合资公司股权转让、涉及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或其他特定情况,为验证拟转让股权的价值及交易价格的公允性,需进行审计和评估。纳税人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对于需要资产评估的情形,应聘请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同时对于如何确定交易价格以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风险应加强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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