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韶关的张先生与李女士热恋期间,一掷千金,为女友购置了价值79万元的豪车,购置豪车时二人均在《代付款证明》上签字确认,车辆登记注册在女方的名下。二人分手后,张先生要求李女士返还这笔购车款并支付逾期利息,李女士觉得车辆是张先生赠与的,不应该返还,二人发生了争执,因此张先生向当地的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李女士返还购车款加利息。你觉得法院会支持张先生的诉求吗?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先生提交的《代付款证明》中写明其是代为支付购车款,加上李女士提供的聊天记录也未明确表示豪车属于赠与,因此法院支持张先生要求返还购车款并支付利息的请求。对此判决,李女士难以接受,表示不服并提起上诉,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维持了原判。
此案的案情简单清晰,而且张先生提供的证据也确凿充分,没有什么疑点,属于借款而不是赠与的定性也十分准确。如果是赠与的情况下,法律是否支持返还的主张呢?
恋爱期间的花费能追回吗?
1.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
在因恋爱婚姻纠纷而要求赔偿青春损失费或者分手费的案件中,双方的恋爱、结婚以及同居关系是一种自愿行为,在这样的前提下,日常吃喝玩乐的开销以及彼此之间的小礼物,是双方维系和发展当下情感的必要支出,在无书面约定或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下,在法律上情侣之间的这种行为视为赠与,一旦双方终止恋爱关系,一方不得以此为由要求对方返还。
2.恋爱期间的特殊赠与
对于彩礼、购房、购车等大额的支出,可视为符合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一旦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关系,赠与行为则失去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当然解除,赠与财产恢复至初始状态,赠与一方有权要求对方返还。
分手后的经济纠纷
3.索要青春损失费、分手费或者精神损失费有法律依据吗?
男女双方分手后,一方主张青春损失费、分手费是常见的问题,通常理解青春损失费、分手费是一种精神损害赔偿费,但现行法律并无赔偿青春损失费的规定,所以要求青春损失费的赔偿没有法律依据,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
法律支持索要青春损失费吗?
《精神赔偿解释》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况且,在因恋爱婚姻纠纷而要求赔偿青春损失费或者分手费的案件中,双方的恋爱、结婚以及同居关系是一种自愿行为,在这样的前提下,女方(男方)若以青春赔偿等为理由显然是不合理的。
“分手需要体面,谁都不需要说抱歉”,只存在于歌词里。爱情是甜蜜的、美好的、令人向往的,希望我的读者朋友都能和自己所爱的人共度余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