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1日,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发布《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沙县区进一步稳定房地产市场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将向在沙县区购买新建商品房(含非住宅)的三明籍沙县小吃经营业主(凭有效期内营业执照认定)和在沙县区购买新建商品房(含非住宅)的购房者发放购房补贴。
具体标准方面,对三明籍沙县小吃经营业主,在沙县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以及非住宅商品房的,按其土地和房屋成交价格的1%予以补贴,执行期限为年4月1日至年12月31日(可叠加享受)。
凡在沙县区购买新建商品房(含非住宅)的,给予200元/平方米的补贴(执行期限为年9月10日至年3月10日,以购房合同网签时间为准)。
同时,沙县区还提出,优化预售监管资金使用,将《关于印发〈沙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沙建〔〕98号)中的“重点监管资金额度不低于预售项目工程造价的1.5倍”调降为“重点监管资金额度不低于预售项目工程造价的1.2倍”。增加监管资金支付节点,支付比例如下:取得预售许可证支付30%;形象工程进度达到50%支付总价的50%;主体封顶支付总价的60%;完成室内抹灰工程支付总价的70%;完成外墙装修并脚手架落架支付总价的80%;完成室外及景观工程支付总价的90%;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支付总价的95%;项目完成首次登记支付总价的100%,执行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通知规定了政策的实施区域为沙县区本行政区域(含三明生态新城等),揽月山人才房、金洲公寓等限价商品房不享受以上购房补贴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