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女生入职第一天被公司要求刷厕所”这一话题引发热议。
据白鹿视频报道,近日,广东深圳一女生入职某公司的新媒体运营岗位,入职第一天便被要求刷一周厕所。
据了解,这名女生叫小陈(化名),是今年刚毕业的应届毕业生。小陈表示,“在上班期间,一个所谓的公司副总,还有很多同事直接冲过来,到我和另一个刚入职不久的同事面前,说轮到我们这组打扫卫生啦,一组要打扫一周厕所,我当时就震惊了。”
尽管小陈十分不理解这个要求,但还是和几个同事一起刷完了厕所,并在次日提出了离职。
小陈说:“虽然我心里非常不情愿,但是每一个蹲坑我都刷了一遍,刷完(厕所)后还让我去洗抹布。”
“擦洗手台、擦门、擦镜子,我也不知道为什么他能这么理直气壮地指使我去做工作以外的事情,所以在第二天的时候我就提了离职。”
离职后,小陈要求公司结算工资,HR却一直拖延,甚至在小陈申请劳动仲裁后,以“娇气”“除了刷厕所也没创造自己的价值”等明显带有侮辱性的言语对小陈进行人身攻击。
在小陈看来,自己一直是本着解决问题的态度和对方沟通,却遭到这样的人身攻击。
“然后我一直试图让他们把工资发放,没想到被HR人身攻击,让我心里很不好受,让我印象最深刻的是‘你的价值也就提现在刷厕所上’。”小陈说。
小陈还说:“我就想,大家都是朝气蓬勃的大学生,心中都会有一些抱负和梦想,大家其实值得被更公平地对待。”
近年来,与之类似的公司奇葩要求屡见报道。作为新人,面对公司的无理要求,敢于以自己的方式抗争,小陈的勇气,值得我们点赞。但小陈因为被拖欠薪资并受到人身攻击的遭遇,让我们愤慨。
同时,也警醒我们,身在职场,每一次对无理要求的接受与认可,都是纵容。
把这股不正之风刹住,不给无理要求可乘之机,维护每一位“打工人”的合法权益,是监管部门的责任,也是我们每一位职场“打工人”的责任。
HR对小陈进行人身攻击
用人单位要保障劳动者人格尊严,有律师表示,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有履行提供劳动的义务,用人单位亦有保障劳动者在提供劳动过程中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不受侵害的义务。
用人单位如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应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民法典》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治安管理处罚法》还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侮辱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触犯《刑法》。侮辱罪主要表现为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声誉,情节严重的行为。诽谤罪主要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公司拖欠小陈薪资
《劳动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只要雇佣双方建立事实劳动关系,都应当按约定发放工资。
《劳动法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即使离职,单位也应按实际工作日计算支付工资。
《劳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工资是劳动者提供劳动获得的报酬,只要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就应当及时足额的支付工资。不发或未足额发放工资涉嫌违法,可以依法向当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者举报,由劳动部门依法处理。
【来源:九派新闻综合白鹿视频、海报新闻、京报网、光明网、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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