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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花江水污染(松花江水污染事件案例分析)

松花江水污染事件的污染物质有哪些?其危害表现在哪些方面

松花江水污染事件:

2005年11月13日,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一车间发生爆炸。截至同年11月14日,共造成5人死亡、1人失踪,近70人受伤。爆炸发生后,约100吨苯类物质(苯、硝基苯等)流入松花江,造成了江水严重污染,沿岸数百万居民的生活受到影响。2005年11月21日,哈尔滨市政府向社会发布公告称全市停水4天,“要对市政供水管网进行检修”。此后市民怀疑停水与地震有关出现抢购。同年11月22日,哈尔滨市政府连续发布2个公告,证实上游化工厂爆炸导致了松花江水污染,动员居民储水。同年11月23日,国家环保总局向媒体通报,受中国石油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爆炸事故影响,松花江发生重大水污染事件。

俄罗斯对松花江水污染对中俄界河黑龙江(俄方称阿穆尔河)造成的影响表示关注。中国向俄道歉,并提供援助以帮助其应对污染。国家环保总局新局长2006年1月7日要求,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要规划到省、任务到省、目标到省、资金到省、责任到省,确保沿江群众吃上干净水。

2005年11月底,国家环保总局称,这次污染事故负主要责任的是吉化公司双苯厂。国家环保总局局长因这起事件提出辞职,2005年12月初,国务院同意他辞去局长职务。吉化公司双苯厂厂长、苯胺二车间主任、吉林石化分公司党委书记(兼总经理),先后于2005年11月底~同年12月初被责令停职,接受事故调查。

黑龙江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5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防治松花江流域水体污染,改善流域水环境质量,保障用水安全,建立污染防治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汇入松花江水系的所有地表水的全部集水区域(以下简称流域)的水体污染防治。第三条 流域水污染防治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明确责任、依法监管、综合治理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依法批准的《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增加水污染防治投入,并制定相关政策,引导和鼓励发展循环经济,推广清洁生产和有利于水污染防治的生产方式,鼓励污水处理、中水回用等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控制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第六条 省、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应当将重点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完成情况、跨行政区界断面水质状况和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状况纳入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第七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需要,经批准在省内有关社会经济区域设立环境保护派出机构,负责该区域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各级发展改革、财政、水行政、工业、建设、交通、卫生计生、农业、畜牧、林业、公安、国土资源等部门以及海事管理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流域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宣传和教育。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对污染流域水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的权利,并负有保护流域水环境的义务。

市、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人民群众担任环保监督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有审批权限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的,不得生产或者试生产;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第十条 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的单位应当保证该设施正常运行。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闲置或者拆除水污染防治设施;水污染防治设施因故不能正常运行或者无法运行的,设施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停止或者减少排污,并立即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上一级人民政府分解下达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制定本行政区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并组织实施。第十二条 对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超过总量控制指标、未完成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的地区或者单位,暂停审批新增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第十三条 对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不符合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选址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征地、施工等审批手续。第十四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排污单位不得无排污许可证或者不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排放的污染物不得超过总量控制指标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第十五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排污申报的规定,进行申报登记。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发生较大变化时,能够事先预知的,应当在发生变化三日前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不能事先预知的,应当在发生变化二日内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吉林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防治松花江流域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水质,保障生活、生产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松花江流域的江河、湖泊、水库、渠道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本条例所称松花江流域(以下简称流域)包括本省区域内松花江、第二松花江、嫩江的干流和支流所流经的区域,以及被确定为属于本流域的闭流区。第三条 流域内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省、市(州、长白山管委会)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地、重点河段的水质目标、总量控制指标完成情况和跨市、县行政区域交界处河流断面水质状况纳入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松花江流域水环境质量状况公报。第五条 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利(渔业)、卫生、建设、交通、农业、牧业、国土资源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流域水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规划和监督管理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编制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规划,并将该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认真组织实施。第九条 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乡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组织编制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第十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经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第十二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水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登记;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三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排放水污染物。禁止企业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削减和控制本行政区域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并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流域市、县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确定排污单位的总量控制指标。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水环境质量状况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实施总量削减和控制的重点水污染物。

黑龙江省松花江水系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一章 总则一、本标准用词说明

1、对本标准条文执行严格程度的用词,采用以下写法: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不可的用词:正面词一般采用“必须”,反面词一般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正面词一般采用“应”,反面词一般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正面词一般采用“宜”或“一般”,反面词一般采用“不宜”。

(4)表示一般情况下均应这样作,但硬性规定这样作有困难的,采用“应尽量”。表示允许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作的,采用“可”。

2、条文中必须按指定的标准、规范或有他有关规定执行,写法为“按现行的…执行”。或“符合现行的……要求的”,非必须按所指定标准,规范或其他有关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参照现行的……”。二、本标准按水污染物性质分为:

1、耗氧性有机物;

2、可溶性盐类和酸、碱;

3、悬浮固体;

4、漂浮固体和液体;

5、重金属离子;

6、有毒化学品;

7、致病微生物;

8、放射性物质;

9、工业废热水。

为解决松花江水系有机物污染,标准对耗氧性有机物实施总量控制,制订了五日生化需氧总量控制标准,可根据各地区、市、县的分配总量,由相应各级环保主管部门自行制定总量控制标准。其它水污染物列为本标准,为浓度控制排放标准。第3条 一切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都必须在计划下达后,首先提出对环境质量影响的预断评价报告书,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按“三同时”的原则设计和施工,竣工投产时污染物必须达到排放标准。第4条 本标准自省人民政府批准颁发之日起施行。第二章 排放标准第5条 水污染物依据对人和动、植物的危害程度,分为两类标准执行。

第(1)类:能在环境或物体内蓄积,对人体健康产生长远影响的有害物质,分别控制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备排出口,一九八五年前和一九九0年前应执行表1规定的排放标准。必须注意不得用稀释方法代替必要的处理。

第一类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表1)单位:毫克/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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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 一九八五年   │ 一九八六年

│  污染物名称  │  │ 至一九九0

号 ││ 前 执 行   │ 年 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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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0.03

1 │汞及其无机化合物│  │

││(按Hg计)│(按Hg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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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0.05

2 │镉及其无机化合物│  │

││(按Cd计)│(按Cd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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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0.3

3 │六价铬化合物│  │

││(按Cr+6计)│(按Cr+6计)

──┼────────┼────────┼─────────

││<0.5 │<0.5

4 │砷及其无机化合物│  │

││(按As计)│(按As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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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0.05

5 │铅及其无机化合物│   │

││(按Pd计)   │(按Pd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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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类:其长远影响小于第(1)类的污染物,在一九八五年前、一九九0年前,分别控制在工厂排出口,应符合表2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二类污染物排放标准

(表2)单位:毫克/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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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 │一九八五年│一九八六年

│  污染物名称 │ │至一九九0

号 │ │前 执 行│年 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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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pH值│5.0─10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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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悬浮物│150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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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化学耗氧量(重铬酸钾法) │15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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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硫化物│2.0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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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挥发性酚 │1.0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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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氰化物(以游离氰根计)│1.0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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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有机磷│1.5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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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石油类│15.0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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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铜及其化合物(按Cu计) │1.0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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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锌及其化合物(按Zn计) │5.0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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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氟及其无机化合物(按F计)│10.0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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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硝基苯类 │5.0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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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苯胺类│3.0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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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合成洗涤剂│5.0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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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苯│2.5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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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悬浮物:造纸,制糖,1985年前<300mg/L,1990年前<200mg/L;水力排炭、洗煤、尾矿水1985年前。500mg/L,1990年前<300mg/L。

②化学耗氧量:造纸(酸法)、制糖1985年前<350mg/L,1990年前<200mg/L。

环境污染的事件有哪些?

(1)工厂排出的废烟、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

(2)人们生活中排出的废烟、废气、噪音、脏水、垃圾;

(3)交通工具(所有的燃油车辆、轮船、飞机等)排出的废气和噪音;

(4)大量使用化肥、杀虫剂、除草剂等化学物质的农田灌溉后流出的水;

(5)矿山废水、废渣;

(6)机器噪音,电磁辐射,二氧化碳污染;

空气中主要污染物有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粒子状污染物、酸雨。

由于人们对工业高度发达的负面影响预料不够,预防不利,导致了全球性的三大危机:资源短缺、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环境污染指自然的或人为的破坏,向环境中添加某种物质而超过环境的自净能力而产生危害的行为。(或由于人为的因素,环境受到有害物质的污染,使生物的生长繁殖和人类的正常生活受到有害影响。)由于人为因素使环境的构成或状态发生变化,环境素质下降,从而扰乱和破坏了生态系统和人类的正常生产和生活条件的现象。

一、环境污染有哪些事例

(一)松花江受污染哈尔滨停水四天

因主要水源松花江遭上游化学品污染,黑龙江省省会城市哈尔滨11月23日停止供应自来水。

吉林省中石油吉林石化分公司本月11月13日爆炸,发生爆炸的车间距离松花江只约数百米,导致松花江哈尔滨区段水体受到上游来水的污染,市政府因此决定市区停止供水,以检查和维修供水设施。

(二)湘江遭遇镉污染

湖南省环保局局长蒋益民介绍,此次污染事故主要是由于霞湾港清淤治理工程擅自施工,和未采取适当防范措施造成的。2005年12月23日,株洲市水利投资有限公司开始对霞湾港清淤工程导流渠施工,2006年1月4日17时开始从株洲冶炼厂总废水排口处截流,水流进入映峰居委会一湖和二湖,再通过老霞湾港排入湘江。由于这两个湖长期接纳附近工厂含镉废水,并受株洲冶炼厂渣场渗入,导致两湖镉含量严重超标。

(三)水体污染之化肥公司污染重庆綦江河

一股紫红色污水直排綦江河,桥河街道3万人断水两天。綦江环保部门有关人士称,昨天凌晨1点,当地已恢复供水,污染带正缓慢向下游移动,造成此次污染的企业面临重罚。

环保部门深入调查得知,华强化肥公司一套正在试运行的末端废水处理系统弯头被腐蚀破裂,大量硫酸废水泄漏,直排綦江河。初步估算,排入綦江河的紫红色硫酸废水约600吨,在河面形成一条长达300米的污染带。

(四)水体污染之母亲河受到柴油污染

河南省人民政府发布黄河污染预警,1月5日上午10时左右,河南省巩义市第二电厂储油罐发生泄漏事故,有6吨左右柴油进入黄河支流伊洛河。

山东沿黄63个取水口因黄河污染暂停取水

(五)水体污染之松花江危情

受中国石油吉林石化公司爆炸事故影响,松花江发生重大水污染事件,吉林、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启动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确保群众饮水安全。

这位负责人说,中国石油吉林石化公司爆炸事故发生后,监测发现苯类污染物流入第二松花江,造成水质污染。苯类污染物是对人体健康有危害的有机物。

(六)水体污染之广东北江险象环生

据广东环保部门监测发现,该省北江韶关段近年出现镉超标现象,经跟踪加密监测,镉超标的高峰值沿江下移,从孟洲坝电站断面到高桥断面全部超过标准,12月15日高桥断面镉超标近10倍,严重威胁下游饮用水源安全。经该省环保局联合调查组初步确认,此次北江韶关段镉严重超标,是由韶关冶炼厂设备检修期间超标排放含镉废水所致,是一次由企业违法超标排放导致的严重环境污染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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