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新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要点解读
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8月29日修订通过,并于1月1日起正式施行。从修订前的七章66条,扩展到现在的八章129条,法律条文增加了近一倍。该法修改按照中央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精神,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做了修改完善:
一、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强化地方政府责任,加强考核和监督。规定了地方政府对辖区大气环境质量负责、环境保护部对省级政府实行考核、未达标城市政府应当编制限期达标规划、上级环保部门对未完成任务的下级政府负责人实行约谈和区域限批等一系列制度措施。
二、坚持源头治理,推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提高相关产品质量标准。一是明确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二是明确制定燃煤、石焦油、生物质燃料、涂料等函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烟花爆竹及过滤等产品的质量标准,应当明确大气环境保护要求。三是规定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调整能源结构,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
三、从实际出发,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大气污染防治标准,完善相关制度。新增“大气污染防治标准和限期达标规划”章节并前置,规范大气污染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行为,以及标准运用和落实。
四、坚持问题导向,抓住主要矛盾,着力解决燃煤、机动车船等大气污染问题。实现了从单一污染物控制向多污染协同控制,从末端治理项全过程控制、精细化管理的转变。在第四章“大气污染物防治措施”中,对加强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农业等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作出具体规定。例如在加强燃煤污染防治方面,一是明确要求优化煤炭使用方式,推广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逐步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二是明确国家推行煤炭洗选加工,降低煤炭的硫分和灰分,限制高硫量、高灰分煤炭的开采。三是明确国家禁止进口。销售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鼓励燃用优质燃煤。四是加强民用散煤的管理。五是加强对燃煤供热锅炉的管理。六是对工业锅炉进行规范。七是对燃煤电厂和其他燃煤单位提出排放控制要求。
五、加强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一是推行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要求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二是增设专章规定了重污染天气应对。明确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等。
六、加大对大气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一是除倡导性的规定外,有违法行为就有处罚。新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条文有129条,其中法律责任条款就有30条,规定了大量的具体的有针对性的措施,并有相应的处罚责任。具体的处罚行为和种类接近90种,提高了这部新法的操作性和针对性。二是提高了罚款的上限,如超标、超总量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得,责令改正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是规定了按日计罚。在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规定的基础上,细化并增加了按日计罚的行为。四是丰富了处罚种类。如行政处罚中有责令停业、关闭,责令停产整治,责令停工整治、没收,取消检验资格,治安处罚等。
七、坚持立法为民,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一是删去了修订草案关于机动车限行的规定。二是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引导公众有序参与监督。秉承新《环保法》强化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的立法思路,增加信息公开的规定,《大气污染防治法》要求信息公开的表述有11处规定。新增公众参与的规定2项。
解读新修改的大气污染防治法
历经三审,从以前的7章66条扩展为八章129条,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不仅在法条数量几近翻一倍,内容上也基本对所有现行法条作出修改。作为新环保法通过以后修改的第一部单项法,此次立法过程中主要是根据目前大气环境污染严峻形势,根据中央提出的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精神,对大气污染防治法作出的修改。
加强监督强化政府责任
此次大气污染防治法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注重强化地方政府在环境保护、改善大气质量方面的责任,加强了对地方政府的监督。
新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并逐步改善。
法律还明确,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考核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对于地方政府的监管职能,新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也作出了明确,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完善制度坚持源头治理
一直以来,大气污染治理之所以难,重要原因就在于很多手段都是末端治理,不但成本高,效果也差强人意。此次大气污染防治法在修改过程中,尤其注重加强源头治理,从制定产业政策、调整能源结构、提高燃煤质量、防治机动车污染治理等几个方面着手,从推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调整能源结构的角度完善相关的制度。
新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条规定,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防治大气污染,应当加强对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农业等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推行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
由于目前我们国家主要能源仍是煤炭,而且短期内这个能源结构难以改变,所以此次新修改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加强了对煤炭的洗选,优化煤炭的使用方式,提高燃煤的洗选比例,推广煤炭清洁高效利用。
为减少燃煤大气污染,法律提出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逐步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同时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民用散煤的管理,禁止销售不符合民用散煤质量标准的煤炭。
对于反映较多的机动车污染问题,新法也对提高燃油质量标准、对燃油机动车新车的排放要求和新车的环保一致性都提出了要求。
抓住主因解决突出问题
此次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历经三审,对社会普遍反映的主要问题都作了有针对性的非常具体的规定。尤其是对重点区域联防联治、重污染天气的应对措施都作出了明确要求。
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专设一章,对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作出规定。明确由国家建立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统筹协调重点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主体功能区划、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大气污染传输扩散规律,划定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报国务院批准。此外,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牵头的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的要求,开展大气污染联合防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指导、督促。
法律还规定,编制可能对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大气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有关工业园区、开发区、区域产业和发展等规划,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规划编制机关应当与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会商。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可能对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气环境质量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应当及时通报有关信息,进行会商。会商意见及其采纳情况作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或者审批的重要依据。
重典震慑加大处罚力度
新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共129条,其中涉及到法律责任的条款就有30条,这无疑表明,对于违法行为,新法将采取重典手段,加强震慑,加大处罚,让违法者付出沉重代价,增加其违法成本,对污染企业产生巨大的震慑作用。不仅规定了大量的具体的有针对性的措施,新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还规定了相应的处罚责任。具体的处罚行为和种类接近90种,提高了这部法的操作性和针对性。
新修改的法律取消了现行法律中对造成大气污染事故企业事业单位罚款“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封顶限额,变为按倍数计罚,同时增加了“按日计罚”的规定;新法还规定,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企业事业单位取得收入50%以下的罚款。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直接损失的1倍以上3倍以下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3倍以上5倍以下计罚。
此外,为了保障公民参与和监督大气环境保护的权利,修订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作出多项规定。新修订的法律规定,环保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保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方便公众举报。新律同时规定,环保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保监管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反馈处理结果等情况,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在保障公民依法享有获取大气环境信息的权利方面,法律规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应当向社会公布。
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国家建立重点区域大气污染什么机制
第八十六条 国家建立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统筹协调重点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主体功能区划、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大气污染传输扩散规律,划定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报国务院批准。
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牵头的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的要求,开展大气污染联合防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指导、督促。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参照第一款规定划定本行政区域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
新《大气污染防治法》全文解读
【编者导读】 《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制定,1995年、2000年经历过两次修改,本次修改在2006年已经启动,但是由于经济发展的需要,修订工作一拖再拖,直到12月,大气污染问题已威胁到公民的日常生活和生命健康安全之时,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初次审议修订草案并公开征求意见,经过八个月的三次审议,这部被称为“雾霾法”的修订案终获通过。
“治霾”亮点
修订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共八章129条,从内容上看,不仅实现了与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的衔接,也将“大气十条”中的有效政策转化为法律制度,除总则、法律责任和附则外,分别对大气污染防治标准和限期达标规划、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重污染天气应对等内容作了规定。
一、立法目的。以生态文明建设、保障公众健康,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强化了地方政府责任,加强了对地方政府的监督。同时以标本兼治的理念,不仅制定严格的治理措施,还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从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优化产业结构、调整能源结构的角度从根本上解决大气污染的问题,如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优化煤炭使用方式,推广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逐步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减少煤炭生产、使用、转化过程中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等。
二、污染物总量控制和限期达标制度。大气污染的防治,以改善空气质量为目标,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推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加强对燃煤、工业、机动车、船舶、扬尘、农业等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将挥发性有机物、生活性排放等物质和行为纳入监管范围,鼓励清洁能源的开发和优先并网。实行限制达标制度,限期达标规划向社会公开,政府每年向本级人大报告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也向社会公开。
三、对大气进行动态监管。新法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开展对大气污染来源及其变化趋势的分析”,对变化趋势的分析体现了对大气环境的动态监管,由于我国目前正处于转型期,经济下行压力大,产业结构、能源结构、污染物排放等具有不确定性,环境管理措施变化必须具有合理的预期,才能适应社会的需求。
四、制定系列环境标准。包括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燃煤、燃油、石油焦、生物质燃料、涂料等含挥发性有机物产品、烟花爆竹及锅炉等产品的质量标准。规定“制定燃油质量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大气污染物控制要求,并与国家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相互衔接,同步实施”,这项规定的针对性很强,明显是为了解决机动车污染问题,预示着石油炼制企业必须按照燃油质量标准生产燃油,同时也为环保部门和质监部门介入石油炼制和供应提供了法律依据,打破了“三桶油”在油品质量控制方面的强势局面,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
五、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由环保部门划定重点防治区域,确定牵头地方政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防治、信息共享和联合执法,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重点区域内的新建、改建及扩建用煤项目,实行煤炭的等量或者减量替代。不仅在总则中提及联防联控,还专门设立“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一章予以规制。
六、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对于重污染天气的治理措施,也专设一章即第六章,要求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机制,地方政府制定应急预案,根据预警等级启动应急预案,实施停产、限产、限行、禁燃、停止建筑施工、停止露天燃烧、停止学校户外活动等应急措施,并鼓励燃油机动车驾驶人在不影响道路通行且需停车三分钟以上的情况下熄灭发动机。
七、目标责任制、约谈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为实现改善空气质量目标,三种制度齐下,督促地方政府为当地的空气质量负责,并要求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同时,还提高了对大气污染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如违法或超标排放的,处以最高一百万元的罚款,并实施按日计罚制度。对监测数据造假的,不仅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以上五十万以下罚款,还有可能取消检验资格。
阳光所参与立法的成绩
针对《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此次修订,在修订案的征求意见稿公布后,阳光所积极参与,经过反复调研和商讨,郑重提交了修改建议,新法发布后,经过比对发现阳光提出的建议居然有五项被采纳,彰显出阳光人在法律 实践 的同时,依据归纳 总结 的实战经验影响着国家立法,同时也是阳光人承担社会责任的具体表现,为大气环境的改善尽了一份微薄之力。
一、阳光所建议“建立地方空气污染状态指标评估和发布机制”,被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采纳,“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执行情况应当定期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标准适时进行修订”,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发布全国大气环境质量状况信息。”
二、阳光所建议增加“国家建立环境承载能力评价机制,并根据区域环境承载能力变化情况调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该建议被采纳在第二十四条中,要求地方环保部门在制定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时,需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承载力、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商有关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三、阳光所建议增加“国家优化城市交通结构,倡导绿色出行”,该建议被采纳在第五十条中,“国家倡导低碳、环保出行,根据城市规划合理控制燃油机动车保有量,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并改善城市交通管理,优化道路设置……”
四、关于对机动车的排放检测,阳光所建议增加“主管部门以及授权单位应当在道路上对在用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第五十三条采纳了这一建议,增加了“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过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配合。”
五、关于喷洒农药和焚烧秸杆的处罚,阳光所建议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第一百一十九条采纳了这一建议,将草案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环保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改正”,修改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修法的缺憾
总而言之,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旨在解决当前大气污染防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比如针对大气污染的主要污染源、燃煤、工业排放和机动车排放,体现了国家对大气污染治理的信心和决心,但是鉴于最终方案难免是利益博弈和妥协让步的结果,所以仍有一些缺憾,比如:一是尽管对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都有具体的规定,但是缺乏公众监督措施,如此前学界热议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在相关政府不作为的情况下,该法实施的效果可能要打折扣;二是未确定公民的清洁空气权,且新法实施还需依赖配套的环境标准和地方法规的制定,从时间考量,延长了大气污染持续时间和新法实施的效率;三是很多倡导性的立法,如使用“推行、鼓励、支持、采取”等词,由于无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学界指为是“既无大错也无大用”的空制度,导致该法的行政管制色彩依旧很重,如能源结构调整、产业结构调整,只是原则性的规定,具体如何调整,仍不得而知,可能还需等待另一部能源立法的出台来规制,再如要求提高燃煤的洗选比例,但提高多少,怎么提高,没有具体的规定。此外,关于机动车停车三分钟主动熄灭发动机的规定,执行的困难比较大,主要还是依靠驾驶员的自觉了。
大气污染防治不等人,防治雾霾急需法律手段和工具,基于这一点,我们认为,《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成果还是有相当的积极意义的,它是一部符合实际需要的专项环境法律。希望该法实施后能尽快发挥预期作用,满足社会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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