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茂名某村,67岁的吴大爷承包了一个养鱼塘,为了能在冬季来临之前收获肥硕鲜美的大鱼,他也为此下了一番功夫。
除了精心饲养,他每天还要起早贪黑看护鱼塘。
可是俗话说的好,不怕贼偷,就怕贼惦记,自从鱼渐渐长大以后,鱼塘总会被一些游手好闲的人光顾。
为了保护自己的劳动成果,他每天晚上都要出去查看几遍,可尽管是这样,也有防不胜防的时候。
一天半夜,他起来查看鱼塘时,发现有人鬼鬼祟祟好像是在偷鱼,于是他就手里拿着一根木棍,悄悄地向对岸走了过去。
趁着月色,吴大爷发现,有三个人正在捞鱼,他们各负其责,一个人在水里捞,两个人在岸上配合!
吴大爷蹑手蹑脚地来到两人的身后,突然大喊:“不许动,为啥要偷鱼”?
两男子被突如其来的喊声吓得魂飞魄散,拔腿就逃,吴大爷拿着木棍紧随其后,可他也毕竟是六十几岁的人了,追了一会儿后,两个身影就消失在了夜色中。
就在这时,吴大爷突然想起,跑了两个,水里不是还有一个吗?
可水里那个偷鱼贼正准备往岸上爬的时候,没想到吴大爷突然杀了个回马枪!
他拿着木棍往岸上一站,只要对方一露头,他就用木棍阻打回去,几个回合后,鱼塘里的小贼只好向同伙呼救。
两名男子没跑多远,就听到落水男子的呼喊,他们心里也明白,只要同伴被抓,他们一个也跑不了,因为他们是同一条绳上的蚂蚱!
于是,只好转身回来营救他们的同伙。
这时的吴大爷,一边捡起地上的石子击打落水男子,一边准备用木棍“迎接”回来救援的两个窃贼。
水中的男子听到同伙返回,根本就不顾及石子的击打,几个狗刨就爬上了岸,跑回来救援的两人看到吴大爷手上还有一个木棍,于是就上前抢夺这根木棍。
把吴大爷推下水的黎某益
这时,返回救援的的两名男子,为了给刚刚上岸的同伙创造逃跑机会,其中一个人趁吴大爷不注意,就悄悄在他的背后推了一把,可刚刚上岸的男子因躲避不及,他和吴大爷一起掉下了池塘。
两人掉进鱼塘后,男子一直呼喊,让吴大爷帮他一把,吴大爷为了自救,只好甩开了拉扯他的男子,一顿慌乱过后,他连滚带爬地上了岸。
吴大爷叙述当时的情况
上岸后,他的大脑里一片空白,整个人都虚脱了,只好躺在地上休息。
时间就这样一分一秒的过去,吴大爷的体力终于恢复了一些,等他坐起来环顾四周时,却发现几个偷鱼的小贼已经消失的无影无踪!
为了防止出现意外,他就开始大声呼喊,可是整个鱼塘只有他的声音在回荡,却没有任何人做出回应。
他不敢心存侥幸,也不敢耽误时间,赶紧跑回屋里拨打了报警电话,当民警赶到现场后,也没有发现三个人的踪影!
于是大家就纷纷猜测,肯定是吴大爷在岸上躺着的时候,他们几个人趁机溜走了。
可世事难料,第二天一早,却发现落水的男子已经漂在了鱼塘中。
经过现场勘查,发现在附近的岸上有两个渔网和一个水桶,水桶里还装着几条活蹦乱跳的鱼,经过价格确认,价值为36元。
被偷的鱼
后来得知,溺水的男子是黎某亮,返回救援并把吴大爷推进鱼塘的男子是黎某益,而另一名男子是黎某波。
他们只因为几条鱼,就搭上了一条性命,何其可悲!
案发后,吴大爷和另外两名男子都被刑事拘留,黎某亮的家属得知此事后,要求三人共同承担黎某亮的所有损失。
一审认为,吴大爷看到黎某亮落水后不仅不去救援,反而用石子击打落水者,当两个人同时掉入鱼塘后,他也没有对黎某亮施以援手而是自行爬上了岸。
根据《刑法》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吴大爷诉说案情
因吴大爷的行为导致被害人溺水身亡,但情节较轻,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年,赔偿黎某亮的家属4万元。
而黎某益在营救的过程中,将吴大爷和黎某亮一起推进鱼塘,导致其命丧鱼塘,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庭审现场
一审判决后,三方当事人都不服,遂提起了上诉。
黎某亮的家属认为,尽管其偷鱼的行为有错在先,但是也罪不该死,他们同时认为,对吴大爷和黎某益的判罚太轻,赔偿的额度太少,于是他们先行提起了上诉。
案件到达二审后,吴大爷表示,他家的鱼塘经常有人过来偷鱼,所以他经常要半夜起床查看,自己抓小偷也是理所应当的行为。
再者说,黎某亮掉进鱼塘也不是他推进去的,后来两个人一起落入水中,不能对他及时伸出援手,主要是因为他的年龄大,体力不支,自己都顾不了自己的命,哪有力气去救别人,所以他的行为不应该构成犯罪。
央视法治天下讲述案情
二审经过详细调查整个事件的来龙去脉,审理后认为:
1、鱼塘里的鱼是吴大爷的合法财产,他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有权制止和追赶偷鱼的不法犯罪分子。
2、吴大爷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他的私有财产不被侵害的同时想抓住偷鱼贼,虽然使用了一定的暴力行为,但程度却显著轻微,没有给黎某亮造成任何伤害。
3、黎某亮第一次落水爬上岸后,在吴大爷与其理论时,由返回救援的黎某益将二人同时推入水中,在此过程中,吴大爷并不存在过错。
4、两人同时落水后,吴大爷完全是为了自救才推开在水中的黎某亮,自救上岸后又能在第一时间积极拨打报警电话,并对其进行救助,他的行为没有涉嫌犯罪。
5、考虑到吴大爷已经年近七旬,属于体力不支的老年人,因此他为了自救推开对方的行为,完全属于正常反应,此举与黎某亮溺水并不存在因果关系。
分析案情
然而,二审对黎某益的行为也提出了不同的看法,他们认为:
1、黎某益把吴大爷和黎某亮推入鱼塘后,完全有能力也有时间对他们进行救助,可是他却视而不见,逃离现场。最终导致黎某亮命丧鱼塘,此举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2、犯罪嫌疑人的目的是为了偷鱼,他们的盗窃行为暴露后不仅抗拒抓捕,还使用暴力行为进行反抗,并且把吴大爷推落至水中,此举已经从盗窃转化为抢劫,黎某益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3、在本案中,罪犯嫌疑人黎某益同时触犯了抢劫罪、过失致人死亡罪两个刑法罪名,根据规定,适用“择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即选取其所犯罪行中较严重的来对其进行量刑。
黎某益构成抢劫罪
综上所述,二审判决如下:黎某益犯有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吴大爷在整个案件中,不存在违法犯罪行为,无需承担任何刑事和民事责任,当庭释放!
判决结果
二审判决后,吴大爷面对判决结果喜极而泣!
吴大爷被判无罪
然而,黎某益看到这个结果后,却没有了往日的嚣张气焰,黎某亮的家属更是垂头丧气低头不语,不仅输了官司还要承担诉讼费。
讲述判决理由
通过这个案例,也提醒有这种想法的人,我们现在已经进入了民法典时代,完全不是那种“谁死谁有理、谁闹倾向谁”的年代了,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法不能向不法让步!
(案例来源:广东茂名中院、央视网法治天下)
转自:普法宣传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