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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嫖资纠纷,丈夫被嫖客殴打致死,来看法院怎么判?

6月9日17时许,秦某在长春大街某银行门前找嫖客挣钱,过来一个男子(黄某)问价格,秦某说五十元,黄某就说走吧。秦某就领着黄某来到秦某租住在长春市自强南胡同的出租屋内,两人发生性关系后黄某不肯给钱用手指骂秦某,秦某就用手打了一下黄某的手说:“你不给钱,你骂谁啊?”黄某看秦某打他了,回手就打秦某右脸一巴掌。

秦某就给秦某丈夫毕某打电话说:“你快上来,他打我”。毕某和他的朋友(崔某)赶过来后一起进屋,毕某就问:“怎么回事”?秦某就说:“完事了他不给钱还打我”。

毕某就对黄某说:“你这是干啥,怎么欺负女同志呢?做这行都不容易”。黄某说:“我不给钱,凭啥给钱呀”?然后他上来就又打了秦某一巴掌,并拽秦某头发。崔某就拉着黄某说:“你不给就不给,你打人干啥呀,本身你就不占理,快走吧”。黄某就说:“我就不走,我是本地的,等会找人把你们全灭了”。秦某说:“你完事不给钱,还骂我,让你走你还不走,你这都成黑势力了”,黄某听秦某说完又冲过来打秦某,崔某就拉着。

秦某的丈夫毕某此时急眼了,用手中的拐杖打在黄某头上,并说:“你还没完了呢,让你走你不走,还打我媳妇”。黄某就拿秦某家屋里的东西打毕某,然后厮打到一起,并将毕某的拐杖抢了过去,用拐杖打毕某。他俩从屋里厮打到客厅,厮打过程很混乱,最后黄某把毕某按倒在地上一直打,并用瓷杯不停打毕某头部。秦某和崔某见状将黄某从毕某身上拉起来后,秦某看见毕某脸全是血,黄某就开始骂,并威胁秦某说要灭了她们,还说要报警。秦某说:“你报警,我还报警呢”。之后她们就一起闹到派出所报警,民警分别给她们取了材料后让毕某先去看病。6月10日4时许,毕某开始吐血,秦某将毕某再次送到医院。6月10日13时许,医生告诉秦某毕某因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认定事实:黄某与秦某在秦某租住的房子内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因嫖资问题二人发生口角并厮打在一起,秦某给其丈夫毕某打电话求助,毕某及其朋友崔某到达现场后,毕某看见秦某被打就将手中的拐杖打向黄某头部并与黄某厮打在一起。厮打中黄某抢下拐杖打向毕某,用拳脚和屋内的摆件物品击打毕某头面部及身体数下,将毕某打伤。

次日,毕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毕某系颅内出血、脑挫伤致脑功能障碍死亡,头部受钝性外力为死因的主要因素,本身疾病为死因的次要因素。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秦某请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判令被告人黄某赔偿医疗费8000元、交通费1000元、丧葬费34266.5元,死亡赔偿金603440元。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毕某艳请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判令被告人黄某赔偿医疗费4367.2元、丧葬费34266.5元。

被告人黄某辩称,被告人黄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因为黄某没有伤害他人的犯罪故意,而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因此黄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告人黄某有自首情节。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与被害人毕某的妻子秦某因嫖资问题发生矛盾进而引发黄某和毕某互相厮打,后毕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事实,有经庭审核实的证据证实,黄某亦供认,指控的事实成立。被告人黄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黄某曾两次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刑罚,应予严惩。

关于被告人黄某提出的自己不是故意伤害、黄某辩护人提出的黄某没有伤害他人的犯罪故意,但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因此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被告人黄某击打被害人毕某的身体部位、击打次数、击打力度、击打所用的器具以及造成的结果,足以认定黄某是有非法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对被告人黄某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黄某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的犯罪事实,可视为自首,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该点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被告人黄某对因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秦某、毕某艳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根据法律规定,依照吉林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被告人黄某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秦某、毕某艳丧葬费34266.5元。

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秦某主张的医疗费8000元,有证据支持的5000元,予以保护,超出部分不予保护;主张的交通费,因未提供票据,不予保护;主张的死亡赔偿金因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不予保护。

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毕某艳主张的医疗费4367.2元,因未提供票据,且毕某艳当庭称医疗费是秦某支付,因此对该主张不予支持。综上,被告人黄某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秦某、毕某艳丧葬费34266.5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秦某经济损失5000元。

根据被告人黄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后果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故意伤害罪、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黄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秦某、毕某艳经济损失人民币34266.5元。

三、被告人黄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秦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

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秦某、毕某艳的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探案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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