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一女子拿着57500元的现金,去银行兑换零钱,万万没想到,事后银行联系到女子,称多给了女子1万元钱,女子拒绝后,被银行一纸诉状告上法院。
(案例来源:娟姐看法、中国裁判文书网)
杨女士是一家公司的财务,事发当时,因为公司团建需要红包,杨女士便按照公司的要求,去银行兑换57500元的零钱。按照杨女士的要求,银行柜员递给杨女士5捆5元、10捆10元、10捆20元、5捆50元面值的新人民币。
由于事发当时杨女士正在拨打电话,所以没有逐一核对清楚,便将30捆人民币悉数装进了一个布袋里,随后返回公司。可令杨女士意料不到的是,当天下午六点多钟,银行的柜员打来电话称,因为银行柜员工作失误,给杨女士兑换零钱时,多给了1捆100元的人民币,致使银行少款1万元。
杨女士对此失口否认,并表示自己的同事可以作证,自己从银行取出来的钱根本没有1捆100元的。但银行方面表示,杨女士从银行取到钱后至返回公司,有将近42分钟的时间是杨女士一人独处,遂不排除杨女士有掉包的可能。
最终,银行方面在向杨女士多番索要未果后,一纸诉状将杨女士告上了法院。【@以案普法 】
很显然,这是一起典型的银行与储户之间的纠纷案件,对于类似的案件,仍然坚持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也就是说,无论是银行、还是杨女士,都要举证证明自己的诉求,否则就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首先是做为起诉方的银行,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这一方面,银行在法庭上提供了案发当时的监控视频,拟证明银行就是多给了杨女士1万元钱。但法院在查看监控视频后,发现了两个有疑虑的地方:
其一、银行提供的监控视频,由于角度问题,只能看到柜员在放入钱箱时,少了1捆1万元钱,而后看不到任何的信息。而且从银行柜员与杨女士的对话可以听出,银行在收钱以后,与杨女士核对了兑换零钱的数额,就是57500元。
其二、按照《全国银行出纳基本制度》规定,现金收付必须坚持双人临柜复核制,严禁一人对外办理现金收付业务;收入现金要当面点清,收妥后在凭证上要加盖有关名章和现金收讫章。可从银行提供的监控视频可以看出,银行自始至终都是一人收取现金,且对收入的部分整捆钱,并未逐一清点,虽然银行方面辩称整捆钱都是塑封钱,无需核验,但却没有任何证据证明1捆钱就是100张。
换句话说,根据日常的经验法则,银行在储户办理业务之时,都会要求储户“当面点清”,但其本身却不遵守方面点清的规定,所以有失公允。故现有情况无法证明银行的1捆钱,就是100张,也就是1万元。
最终,一审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银行的诉讼请求。看到银行败诉,很多网友认为是“离柜概不负责”条款起到了作用,但事实上,这种认知是有偏颇的。
关于离柜概不负责条款,是典型的格式条款,也就是银行率先拟制好的,未经储户同意的条款。对于格式条款,《民法典》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当属无效条款。
所以银行的离柜概不负责条款自始无效,既然自始无效,法庭上也就不会采纳了。而至于本案银行败诉的原因,还是因为银行的证据不足,如果银行能够提供较为完整的监控视频,那么败诉的就是杨女士了。
来源:以案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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