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岁的赵先生平时生活在深圳。十多年前,他开始接触演员工作,因为形象气质比较正派,他完成过不少企业老总、公安民警等形象的拍摄。
几个月前,陆续有朋友给他发来消息,说网上有人将他的照片P图成军官形象,并取名“赵胜利”和女性网友聊天。此后,越来越多的受害者找到赵先生,声称因和“赵胜利”聊天被电信诈骗,损失数万甚至数十万元。
10日,回老家四川广元办事的赵先生来到当地刑侦大队,当面向民警说明了自己的形象被电信诈骗分子利用的事情,他希望自己和警方的努力能够不再让他人被骗。“虽然电信诈骗不是我干的,但是感觉我也成了诈骗分子的‘帮凶’。”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在互联网上恶意侮辱、诽谤他人的事件频发。由于互联网具有公共性、匿名性、便捷性等特点,一些不法分子将网络作为犯罪平台,恣意实施网络诽谤等行为,扰乱公共秩序,产生了严重的社会危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明确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该规定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删除了“以营利为目的”的构成要件,只要是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肖像的行为,均属于侵权行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还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侮辱、诽谤他人的行为,不仅伤害了受害人的感情,降低了他们的社会评价,还严重扰乱了网络环境,更可能使自己遭受牢狱之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