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五月,本市的一批新规定和新举措将开始施行。都有哪些新规将影响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详见下文↓
放宽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户籍限制
自5月1日起,在本市劳动就业的外省市灵活就业人员在办理就业登记或社会保险登记后,可以按月缴纳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本市就业登记和社会保险登记采取个人承诺制、推行集成化办理,可以网上办理,也可以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
详见→今年全市确保新增就业岗位55万个以上!5月1日起,放宽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户籍限制!
新建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负责运行维护
上海水务、住建、房管部门共同编制发布的《推进本市新建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接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中明确:“自2023年5月1日起,新建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成后,经验收合格的,由供水企业负责运行维护和修理更新。”也就是说,之后建成的小区,物业不再管理二次供水设施,将由属地供水企业承担。
详见→沪今年将完成现有24个易积水居民小区改造!5月1日起,新建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负责运行维护
18号线江浦路站周边江浦路、双辽路恢复双向通行
为配合轨道交通18号线建设,2018年2月起,新华医院周边的江浦路(控江路—周家嘴路)、双辽路(控江路-双辽支路)实行施工期间临时交通组织(单向通行)。该区域内先后完成轨交站点、沿线架空线入地和合杆整治、道路拓宽改造等工程。将于2023年5月1日起恢复双向通行。
详见→近期18号线、14号线这两个站点周边道路施工结束,道路恢复!
新修订的《上海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施行
针对电梯安全涉及的链条长、主体多的特点,新修订的《上海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在明确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维护保养等单位对相应电梯安全负责的基础上,进一步压实相关主体责任。新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详见→推动电梯安全监管科学化、数字化、智能化,一图读懂最新《上海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新修订的《上海市社会消防组织管理规定》施行
为了加强本市社会消防组织的建设和管理,提高预防、扑救火灾和应急救援能力,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市政府修订出台《上海市社会消防组织管理规定》,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规定》共六章49条,主要有以下五点变化:明确基层消防安全组织建设要求和工作职责、完善专职消防队建设和管理要求、固化微型消防站建设经验、规范社会消防组织管理、提升职业保障水平,其中对保障专职消防员落户、居住证积分、住房等方面作了明确。
详见→上海新修订社会消防组织管理规定,有这五点变化→
《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施行
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规范城建档案收集、整理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城建档案,更好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服务,上海市印发《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39条,围绕本市城建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利用、信息化建设及其监督管理活动作了相关规定。
详见→规范城建档案收集和整理、确保资源利用安全……上海出台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关于加强上海市婚姻介绍服务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试行)》实施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婚姻介绍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婚介机构”)监督管理,维护征婚当事人合法权益,《关于加强上海市婚姻介绍服务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试行)》(原文件可登录查看)自2023年5月1日起实施。《指导意见》规定婚介机构应当依法登记成立、强化诚信服务、规范线上运营、注重信息保护、提升服务质量。市民政、公安、市场监管、网信、通信管理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联动,健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机制,联合应对突发事件,依法依规处理行政、刑事类案件,共同做好对婚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各区相关职能部门要落实属地责任,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婚介机构的具体监管工作。
《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规定》施行
《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规定》(原文件可登录查看)主要明确了施工许可的适用范围、职责分工、申请条件、全程网办、审批程序、信息公示和共享、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内容,共计20条。
《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
为加强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保障城市整洁、有序、温馨、安全、美观,《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原文件可登录查看)自2023年5月1日起实施。《规范》为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设计、制作、施工安装、验收、维护和检测等提供依据,使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达到安全牢固、规范有序,维护公共安全和城市市容景观的整体和谐。
《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技术规范》
为加强本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保障城市整洁、有序、温馨、安全、美观,《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技术规范》(原文件可登录查看)自2023年5月1日起实施。《规范》为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设计、制作、施工安装、验收、维护和检测等提供依据,使户外招牌设置达到安全牢固、规范有序,维护公共安全和城市市容景观的整体和谐。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修改《上海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实施细则》的决定
市公安局决定对《上海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实施细则》(原文件可登录查看)作如下修改: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二条: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应在《戒毒条例》规定的期限内对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意见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不准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应当作出书面说明。本决定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