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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发现未成年人怀孕等受性侵情形,直接立案侦查

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林靖

在校园、游泳馆、儿童游乐场、学生集体宿舍等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不论其是否实际看到,均可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猥亵;发现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怀孕、未成年人隐私部位遭受明显非正常损伤,公安机关受理后直接立案侦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5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将自6月1日起实施。

该《意见》将“依法从严惩处”“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双向保护”作为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案的原则,并规定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应确定专门机构或指定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专门人员负责办案。

公安机关接到未成年人被性侵害的报案、控告、举报,应及时受理,迅速审查。符合刑事立案条件的,应当立即立案侦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7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安机关应在受理后直接立案侦查:精神发育明显迟滞的未成年人或者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怀孕、妊娠终止或分娩的;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者隐私部位遭受明显非正常损伤的;未成年人被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其他有证据证明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发生的。

公安机关发现或接报性侵害未成年人线索,无论是否属本单位管辖,都应及时采取制止侵害行为、保护被害人、保护现场等紧急措施;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追究刑责,但犯罪地、犯罪嫌疑人无法确定,管辖权不明的,应先立案侦查,明确管辖后,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

在校园、游泳馆、儿童游乐场、学生集体宿舍等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不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均可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猥亵。

未成年被害人陈述、未成年证人证言中提到其他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调查核实,或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对于发生在犯罪嫌疑人住所周边或相同、类似场所且犯罪手法雷同的性侵害案件,符合并案条件的,应及时并案侦查。询问未成年被害人,应选择“一站式”取证场所或其他合适场所,坚持一次询问原则。

公安部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公安部将组织全国公安机关高压严打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并会同最高检研究制定《关于性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站式”取证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持续开展“护校安园”等活动,推动综合治理,从源头减少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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